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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信托-冠业1号城投债组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冠业投资 怎么样

31°c 2023年11月13日 04:47 精选政信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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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杨金融

  本报记者 张玉菁

  当前非法金融活动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作案方式花样翻新,涉案领域不断扩大。此类活动多以高收益为诱饵,巧设名目,制造噱头,欺骗迷惑社会群众。一些参与者将自己的血汗钱、父母的养老钱、子女的读书钱用于非法金融活动,最终受到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给自身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将防范金融风险放到重要的位置,并作为当前和今后重要工作任务。对于非法金融活动,最主要的是要提升对金融知识的认知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拒绝高额回报的诱惑,理性投资。日前,市处置办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金融。

  一问: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

  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指社会公众,单位内部集资和亲朋好友之间个人借款不在此列)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二问:参与者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否,参与非法金融是一种违法行为。

  市处置办提醒,市民应该明确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违法性。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是典型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非法集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三问:非法金融有何形式和特点?

  答:多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

  近年来,非法金融可谓花样翻新、种类庞杂,但所有名目和形式都是迷惑群众的“障眼法”,最终总会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承诺提供高息回报。饵不香,鱼不咬。大大超出银行利率的高息,正是集资者百试不爽的“饵”。有的非法集资案件,最高月息甚至达到8%至9%,不到一年本金即可翻番。

  贪婪,是一切罪恶的源泉,如果再与“侥幸”交织在一起,后果不堪设想。据悉,在已经侦破的所有非法集资案件中,总有许多人明知自己参与的是非法集资,仍然抱着“早入局、早出局、保收入”的侥幸心理,踊跃投身其中,结果事与愿违,血本无归。

  市处置办提醒市民,要踊跃举报包括非法集资在内的非法金融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实现打击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报案、早追究,是避免非法金融危害后果,及时挽回损失的重要步骤。广大市民一旦发现符合非法集资特点和表现形式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避免危害扩大。

  四问:非法集资常设哪些“圈套”?

  答:套用网贷、养老、境外投资等概念。

  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未经有权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工商注册登记不算批准,例如开办典当行需要商务局批准)、公开性(通过广告宣传)、利诱性(承诺高额回报)、社会性(面向社会公众集资)四大特征。

  主要表现形式为: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高科技开发、生态环保及能源项目等名义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等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等手段非法集资;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进行非法集资;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虚构股权上市增值或者许诺高频预期回报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在各地物色代理人、设立区域分支结构,形成多层级、广范围的犯罪网络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社会公众需提高警惕,谨防落入陷阱。

  市处置办提醒广大市民,要高度警惕各类投资理财机构,您在被他们宣传的所谓高利润投资理财项目吸引的同时,往往已经步入了设好的圈套。

  非法金融乱象之一:

  留心身边“现金贷”陷阱“牛皮癣”贷款广告风险极高

  什么是“现金贷”?一般认为是“非银行的小额信用贷款,具有利息高、门槛低、审批宽、到账快等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对“高利贷”的定义是利息36%以上,按这个定义,现金贷基本上都是高利贷,因为绝大多数的现金贷利息都在36%以上。但是市面上的现金贷没有一家会清晰告知年利率是多少,而是采用日利率、月利率、每月还款额、最终还款额等各种方式收取费用。实际上远远高于36%,年化两三百都很正常。

  陷阱示例一:比如借1000元,一周后还1100,感觉只多了100元,但是这笔现金贷,实际利率是年化520%多;

  陷阱示例二:借款7天时间,1500元,实际到账1353元,剩下的147元作为利息和服务费扣除,单单这个费用就让借款利率高达511%;

  陷阱示例三:借款5000元,但是实际合同是5250元,然后收服务费和费率,其实综合起来利息高得吓人。

  要注意的是,手续费、服务费是一次性费用,无论借款周期多长,收取的费用是等同的,这也就意味着短期周转将承受高昂的利息。除此之外,现金贷的逾期收费更加恐怖,动辄是借款本金的百分之几,只需要几个月,就可以翻一番。

  近年来,“现金贷”公司(平台)遍地开花,在一些报刊、网站及手机等媒体和通信工具上,在我们身边的菜市场、报刊亭、电梯间等各类场所都有张贴“牛皮癣”或发放借款小卡片等所谓贷款广告,广告上几乎都带有“贷款”字样的标语。这类套用银行信誉的贷款广告背后存在着多种不规范行为,隐藏着极大风险。一是利率畸高。根据媒体报道,现金贷平均利率为158%,最高的“发薪贷”利率高达598%,实质是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二是风控基本为零,坏账率极高,依靠暴利覆盖风险。部分公司(平台)招聘大量人员,盲目扩张,且放款随意,部分公司(平台)借款人只需输入简单信息和提供部分授权即可借款,行业坏账率普遍在20%以上。三是利滚利让借款人陷入负债危机。借款人一旦逾期,公司(平台)将收取高额罚金,同时采取电话“轰炸”其亲朋好友或暴力催收等手段,部分借款人在一个公司(平台)上的借款无法清偿时,被迫转向其他公司(平台)“借旧还新”,使得借款人负债成倍增长。

  风险提示:目前只有两类机构可开展贷款:一是银行业机构。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二是正规小贷公司,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在我市开设线下小额贷款公司需由省政府金融办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活动的,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非法金融乱象之二:

  “订单销售”背后藏花招

  涉及农业科技、创意投资、酒业、超市等

  市处置办透露,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以商品订单销售返利模式,通过发布所谓“创新销售模式”广告,承诺提供较高投资回报率,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嫌传销或非法集资犯罪。

  从公安机关前期已立案情况来看,此类公司对外注册名称以农业科技、创意投资、酒业、超市等为主,经营范围主要为批发零售商贸服务类。主要以召开酒类批发供货会、设立门店、广告宣传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推广,有的在省级媒体专栏刊登 “新经济、新模式、互联网+订单销售”等软广告。这些公司目前在全省多地设立办事处、分公司,以代购代销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与投资人签订《商品购销协议》、《经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以已立案的江苏隆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为例,约定集资参与人每单投入1万元,可购买3万元酒,其中自提1万元酒,其余2万元扣除25%的销售费用即5000元后,剩余的1.5万元按每周375元、分40周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商品销售款返还结束后年化收益达50%以上,远高于正常利率水平。

  风险提示:此类公司除了以酒为道具外,有的还以农产品、保健品等为道具,经销商品大多存在假冒著名商标、产品质量未经有关部门检测等问题。有的公司已建立消费商城,以更丰富的商品吸引广大消费者投资以及积分消费,有的甚至鼓吹“消费订单”模式升级为“资产订单”模式。据公安机关调查,这些公司所售商品标示价格严重虚高,无法通过零售渠道对外销售获利,根本无实际营利能力,商品在其中只是诱骗投资者的道具,实际上也没有等值商品对应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一旦新客户投资不能支撑老客户返利,资金链必然断裂,商品也无法等额取回。

  非法金融乱象之三:

  警惕“校园贷”改头换面作案

  留心“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

  近年来,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民间借贷组织利用互联网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由于机构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风控虚设、虚假宣传、利率畸高、依靠暴利覆盖风险、“利滚利”等问题,有的甚至从事恶意*** 、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活动,导致行业产生乱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发校园网贷业务标的,并根据自身存量业务情况,制定明确的退出整改计划。同时,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风险提示:尽管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三令五申,勒令网贷平台全面暂停校园贷业务,不少网贷平台响应政策相继退出校园贷市场,全面停止了大学生借贷服务。部分校园贷改头换面、顶风作案,以所谓“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名目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借贷业务;有的网贷平台做起了电商购物、分期还款的生意,有的还和其他网站合作,鼓励大学生“先消费、后还款”。广大学生要树立勤俭意识,杜绝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谨慎使用个人信息,不随意填写和泄露个人信息;对于推销的网贷产品,切勿盲目信任,尤其警惕熟人推销,增强抵制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非法金融乱象之四:

  “一元购”涉嫌变相赌博和***

  参与人承担了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一元购”业务模式,主要是指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参与人存在获取较大利益的机会,但也承担了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风险提示:一是部分网络“一元购”属于变相赌博行为,网络“一元购”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变相的赌博行为。因此,对纯粹以一元价格销售获取大奖机会的网络“一元购”,可以认定为赌博。二是部分网络“一元购”涉嫌*** ,若经营者以网络“一元购”为名,采取抽奖造假、以次充好、不寄送奖品甚至卷款潜逃等方式,骗取参与人钱财,其行为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 行为。

  近日,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对目前网络“一元购”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市处置办提醒广大市民,应警惕这类涉及赌博和*** 的网络活动,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清醒认识“一元购”背后的风险和陷阱,太多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前车之鉴,为我们敲响警钟,请理性消费,远离网络“一元购”。

  非法金融乱象之五:

  网络借贷(P2P)

  掩盖投资风险“保本保息”的承诺实为镜中之花

  去年,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网络借贷(俗称P2P)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 风险。

  风险提示: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但一些承诺保本保息的P2P机构却试图掩盖投资风险,甚至有平台通过违法违规的手段,将风险转移给新增投资人。结果就是金融风险被不断累积,最终爆发,并且拖累整个P2P行业,与信息中介的本质渐行渐远。任何承诺刚性兑付的投资市场都是不健康的,因为金融风险绝不会凭空消失,很多投资者抱着储蓄心态,无法客观地看待投资风险,不能理性地选择投资平台,造成了网贷行业劣币驱逐良币,自吸自融、期限错配、追逐高息以及项目造假,平台以各种手段诱骗投资者,导致了眼下的行业混乱。

  刚性兑付只是一句空话,能持续供给这样资产的平台是不存在的。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绝对不存在无风险又稳定高收益的投资项目。投资者需要保持理性,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报,在选择投资平台时,要进行一个精准全面的考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应被定位成信息中介,只负责投融资的撮合中介,并将间接融资转换为直接融资,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将投融资交易的过程变得更为透明,降低社会投融资的整体成本。而不应该变身信用中介,做传统金融机构才能做的事情。同时,“保本保息”的承诺本身也只是镜中之花,水中之月,如果平台自身做不到敬畏监管,运营失控,风控不力,又哪来的能力承担刚兑责任?

  非法金融乱象之六:

  “交易场所”藏黑幕

  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至严重亏损

  交易场所是指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所需要用的一个固定的地点叫交易场所。通常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而以股票、公司债券等为交易对象的叫证券交易场所;以大宗商品(如棉花、小麦等)为交易对象的叫商品交易所。

  近期,一些交易场所涉嫌组织开展非法期货活动,这些场所多以白银、原油等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引入10倍、20倍甚至高达50倍的杠杆;通过对冲平仓了结交易,基本无实物交割;引入期货交易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行情波动稍大即导致投资者爆仓。这些交易场所在境外行情数据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会员单位与个人为主的投资者进行对赌交易,投资者的亏损即为会员单位盈利,大多数投资者亏损严重。此外,还有一些交易场所涉嫌违规组织“类证券”交易活动,这些场所主要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标的,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实物商品为交易对象,发售环节包括托管、评审、发行、申购、中签等步骤,交易环节则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方式、全额付款,T+0交易,一般设定10%的涨跌停板。有的交易场所与发行人串通虚拟发行,有的甚至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做庄交易;产品上市后大多数封闭运行,价格被庄家迅速拉升,高出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随后价格连续跌停,大量投资者被洗劫一空。

  风险提示:此类交易场所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交易涉嫌违法违规。上述交易场所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连续集中竞价进行交易等有关规定。部分交易场所还涉嫌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有关会员单位涉嫌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二是无益于实体经济。上述交易场所名为商品现货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实际上基本无实物交割,不能促进商品及文化艺术品流通。这些交易场所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偏高和扰乱现货市场价格。三是风险隐患巨大。上述交易场所发展大量会员、代理商、居间商等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采取虚拟误导性宣传方式,诱导大量自然人参与。有的纵容会员恶意“喊单”,甚至通过操控系统、修改数据、频繁刷单、限制盈利出金等方式操纵交易,致使大批自然人严重亏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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