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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永晟实业发展债权资产 重庆永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1°c 2023年08月16日 13:07 资讯动态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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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

阅读提示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建工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况且,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如允许建工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依然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实际上是将其未及时行使优先权的法律后果转嫁给其他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不公,也不利于重整计划的执行。

案情简介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法院裁判

案例来源

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24日

贾志峰

本所专职律师,执业定位于企业破产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先后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家乐福)、河南优恒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德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等数家企业单位及大型企业集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妥善处理过大量企业相关的法律事务,专于金融、房地产等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理。

文章来源:“ 文丰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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